摘 要:建国以来我国反腐倡廉实现机制的重点经历了三次大的转变,即:从重教育到重权力制约;从重运动反腐到重制度反腐;从重惩处到重惩防结合、综合治理。但由于一些运行和配套机制的建设没有跟上,反腐倡廉建设的深入开展受到制约。因此,应逐步加强反腐倡廉实现机制的建设,最重要的包含创新机制、教育机制、执行中的问责机制及廉洁激励和举报人保障机制,以保证反腐倡廉制度的有效实现。
建国后,我们党一直很看重反腐倡廉实现机制的建设。在几代集体的领导下,完成了三次反腐倡廉实现机制的重点转变即从重教育机制到重权力制约机制;从重运动反腐机制,到重制度反腐机制;从重惩处机制,到重健全预防机制,惩防结合,综合治理的反腐机制,在理论上深化了认识,在实践上积累了经验。近年来,一系列反腐倡廉的法律规范及党的制度建设,在不停地改进革新中开创了我国反腐倡廉的新格局。单从我国廉政制度建设的数量来看,不可谓之少,但是由于一些关键性的廉政制度没有制定出台,廉政制度运行和配套机制包括创新机制、教育机制、执行中的问责机制、廉洁从政激励机制和举报人保障机制等没有健全或没有高效运作起来,某些特定的程度上制约了反腐倡廉制度的功能实现。当前反腐倡廉形势依然严峻,一些领域和部门的明显问题任旧存在,“深层次原因,是权力过于集中又得不到有效约束,关键是有些制度不够完善,有些制度落实得不好。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健全制度很重要,提高制度执行力和约束力更重要。”[1]因此,对反腐倡廉实现机制的探讨非常必要。一、推进反腐倡廉制度的创新机制制定切合实际的科学的反腐倡廉制度,是反腐倡廉制度实现的先决条件。近几年来,我们党和国家先后根据形势颁布了《中国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反腐倡廉的制度体系不断臻于完善。
但是“形势在发展,实践在深入,人民群众对反腐倡廉提出了新要求新期待,这些都要求我们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创新。”[2]十七届五次全会公报也强调:“要深入推进改革和制度创新,进一步做好治本抓源头工作,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最大限度地减少腐败现象滋生的土壤和条件。”反腐倡廉制度体系是需要在实践中不断调整、提升和发展的,因此必须根据中国国情和发展新进展推进反腐倡廉制度的创新机制,以保持反腐倡廉制度系统的活力和适用性。反腐倡廉制度创新机制大多数表现在:一是坚持以创新的思路和方法来建立健全各项制度。要坚持与时俱进,紧紧围绕深化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来开展制度创新,努力使制度建设适应时势的新变化和实践的新要求。要在制度创新的过程中坚持研究新情况新动向,注意关注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反腐倡廉的经验,认真总结基层创造的经验,推广一批群众关注、切实可行的制度。运用新的科学和技术,加强法规的理论研究,创新法规工作机制,注意借鉴国外反腐败法规制度建设的成功经验。
二是适时地推出新的关键性的反腐倡廉制度。尤其是统帅整个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法律和法规,如举报法、廉政法、财产申报法等法律制度。财产申报作为一项防止公职人员个人财产非法增值的有效手段,已经为慢慢的变多的国家采用,我国目前财产申报的制度化程度不高,不严,严重影响了我国反腐倡廉建设的实际成效。
三是要对已有制度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如我国的回避制度、巡视制度等就是被证明行之有效但需加强完善的制度。还有各地方各部门要根据《廉政准则》的原则性规定,结合各自的实际加以细化或具体化,以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加强对程序化制度的研究和建立。要定期评估、清理已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时进行废、改、立、释,保证制度的质量和有效性,保持制度的稳定性与创新性的统一,并谨防陷入制度陷阱。①四是在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时注重整体性、系统性、严密性,提高制度的科学化水平,以使制度能很好地相互衔接、相互配合、相互促进,使一些好的、细的、新的规章制度在具体操作中能降低难度。这里的关键是要排除既得利益集团对有效的反腐倡廉制度的在创制过程中的和拖延,实际做到有制度可用和制度好用。二、加强反腐倡廉制度教育的长效机制本文所指的教育,是指通过廉政法规制度的教育,使受教育者了解并深刻领会廉政法规制度。多年的实践说明,一些党员干部往往因为法制意识不强,不了解廉政法规制度,制度观念淡薄,“无知无畏”而做出以权代法、恃权越法、贪赃枉法的行为。通过廉政法规制度的教育,使之内化为党员干部的自觉意识,形成对廉政法规制度的敬畏感,变他律为自律,最大限度地发挥廉政法规制度的规范作用。构建反腐倡廉教育的长效机制要抓住几个要素:一是根据教育对象的不同选择教育的内容。对党员干部要根据其工作性质和岗位特点,包括年龄层次等,结合廉政法规制度学习,将这些制度法规融入干部队伍建设的日常工作之中。领导干部是从民众中选拔出来并要生活在民众中间,要为民众服务并实现对他们的领导,民众的廉洁意识和反腐意识对干部腐败欲望和行为起着一定的防范作用。因此,对一般的民众除了进行廉政法规制度的宣传外,重点培育廉政文化,形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良好社会文化氛围。
二是建立和明确廉政法规制度教育的组织机构和组织者,这是廉政教育的物质和组织保证。各级党委理论的中心组学习也应该将此作为重点,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和其它干部培训机构都一定得完成少数和批次的廉政培训,并将干部学习和表现作为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要明确要求社区、乡村、学校及企业和事业单位安排一定课时对所属市民、村民、学生、职工进行廉政制度的学习和廉洁教育活动,大力开展廉政文化建设。
三是创新廉政教育的方式,追求廉政教育的实效性。能够应用“活动式”、“情感式”、“文化式”、“科技式”[3]等方式方法,慢慢地加强反腐倡廉教育的有效性。将廉政教育的创建形式和内容作为落实各项廉政制度的考核标准之一,进行鼓励和推进。
四是廉政教育的实效考评。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反腐倡廉教育纳入党的宣传教育总体部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总体设计,完善宣传教育制度运行环节,科学设置健全的工作机制。并把反腐倡廉教育纳入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范围,列为工作目标考核的内容,并贯穿于领导干部的培养、选拔、管理、奖惩等所有的环节,以保证反腐倡廉制度教育的持久开展。三、强化反腐倡廉制度执行不力的问责机制制度的效用取决于制度的执行力。得不到落实的制度不仅等于没有,而且更加有害,因为这会极大地损害制度、法纪的权威性、公信力、严肃性。反腐倡廉制度在执行层面仍有较大的改革创新空间。制度落实是制度功能转化为预期效果的关键。解决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问题,就必须抓住关键环节:
一是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反腐倡廉制度的执行主体及其职责。制度规则的执行必须责任明确,就是指每一项制度要求和规则的落实执行,都必须有清晰明确的主体,由确定的部门和岗位承担对应的责任。虽然我们已建立了“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各负其责”的领导机制,但还有一些责任主体是模糊的,有一些是给了执行者以责任不清的裁量权。如果特定的职责在执行的主体上可以有多种解释,或者粗略地规定为由多个部门和岗位相互协商来确定,则职责的落实必然落空,进而削弱制度的执行力。当前大量的廉政法规表现为严禁或不准等禁止性规定,但对于由谁或什么机构来负责执行它们缺乏明确的规定。如礼品登记制度成为一纸空文就是因为该制度的操作性太差,缺乏登记受理机关和核查机制。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制度则缺乏专业性的受理和核查机构,缺乏与有关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因此一定要按照科学化的原则进一步细化不同部门机构各自的责任范围和职责内容。或者成立全国性的廉政委员会统一领导。目前各地各部门逐步开展的对派驻机构统一管理的改革,探索出了“派出纪工委监察局”、“大纪检组”等模式,监督力量得到了整合,这些都是有益的探索,但还有大量的主体有待明确。
二是要严格廉政法规执行程序。在一些地方,腐败案件从立案查处到刑法制裁整一个流程和环节都容易受到个人权力的干涉,随机性较大,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随意变通、恶意规避等严重破坏制度的行为大量存在。因此必须要监督制约自由裁量权,缩小自由裁量空间,人治因素的不当干预。要逐步建立完整保证制度严格执行的实施细则,以更加严明和更有刚性的制度来抑制、弱化制度执行中的主观随意性及利己主义、本位主义倾向,实际做到令行禁止、违者必究,坚决维护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防止制度被歪曲、篡改、滥用,确保反腐倡廉制度落到实处。
三是要加大对违反制度、破坏制度行为的惩处力度,建立完整保证制度落实的监督约束机制,为增强制度的执行力提供保障。现有反腐倡廉制度的设计本身对腐败现象和腐败分子进行制裁和惩处很严厉,但是对查处腐败不彻底、追究不到位,搞变通,打折扣,打“擦边球”的一些违反制度的行为,处理不及时,以至好人主义盛行,应该严厉惩处的没有严厉惩处,甚至包庇腐败和犯罪。对这些人员缺乏强有力的监督和问责,大大影响了反腐倡廉制度的执行力,同时对潜在的腐败行为不仅没有起到威慑作用,反而会加剧腐败的蔓延。因此,要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提高制度的执行力,就必须在监督问责上下功夫。健全和落实惩处制度,建立以责任分解、责任考核为主要内容的工作机制。增加有关责任人员不严格执行廉政制度的预期成本和未来风险。进一步落实监督内容,更有效地运用告诫、诫勉谈话、调离、免职等监督方式。另外还要设置监督纪检部门的制度,形成有效的监督制衡机制和科学的权力结构。四、加强反腐倡廉制度执行的激励和保障机制完整的制度体系不仅要建立完整保证制度执行的惩罚制度,还必须建立有效的廉洁激励和举报人的安全保障机制。
实行奖惩制度的前提是要建立健全对反腐倡廉制度落实的科学评估。在打击腐败分子的同时,对廉洁从政的国家公职人员予以表彰和激励,以鼓励更多的人廉洁自律、奉公守法。对廉洁从政国家公职人员的表彰和激励既要“精神激励”也要“物质激励”。精神激励包括一些范围内的“优秀公务员”、“人民满意公务员”、“廉洁公务员”等的评选和表彰,并在媒体上大力宣传和激励,在单位优先晋升、提职,充足表现“以德为先”的选人用人标准,让模范执行规章制度的人(即老实人)不吃亏,以弘扬正气,鼓励先进,并且将此以法律制度固定下来,作为依据和保障。“物质激励”最重要的包含提供优厚的养老金、保险金等。
我国虽然建立了一系列保护举报人的制度,但并没有明确规定哪个部门来保护举报人,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都有一些关于保护举报人的规定,表面上看,每个接受举报的单位都有保护的责任,但事实上每个单位都保护不好,或者说保护不了,造成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案件仍时有发生,保护举报人制度执行效果不佳。要完善举报工作机制,诸如举报人信息的保密,明确接受举报职责的部门,健全举报信息在不断流转中的真实性,实现最初接受举报的部门必须回复的制度,协调举报受理机构与调查机构的沟通等等,最大限度地减少举报人的顾虑和对他们的威胁,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如果权利没有法规制度保障和救济,则权利是虚假的权利,举报制度成为摆设也就不足为怪。而离开了广大党员群众这一广泛的监督,反腐倡廉的成本也必将是高昂的。
以上仅就反腐倡廉制度实现机制的内在因素而言,实际上反腐倡廉制度的实现还必须发挥外部因素的作用,包括党的领导和党内民主发展、民主政治建设与公民社会的培育和发展、廉政文化的形成和发展、国际反腐倡廉的合作等等。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任重而道远,而它的实现机制是一个基础性工程,必须加强研究,着力完善。 来源:摘自《廉政文化研究》